北京东方赛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上诉北京东方赛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民终4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赛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甲10号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广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秀丽,女,北京东方赛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专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赛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赛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及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王海东、被上诉人东方赛得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朱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与东方赛得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令东方赛得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其提交虚假学历,东方赛得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属事实认定错误。***入职提交的毕业证书显示查询网址为学校自己网站,是非统招学历,东方赛得公司无任何异议,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显示***所具备的品格、能力、工作态度都是东方赛得公司所需要的,希望与其继续合作。东方赛得公司2015年8月14日发通知,认为***影响到其他员工正常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故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由于学历问题。东方赛得公司2015年7月21日发的通知显示由于***学历及能力问题,不给***安排岗位,其需按制度出勤,通过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争取早日上岗,生效日期为2015年8月1日。***入职时提交的材料东方赛得公司是经过审核的,东方赛得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东方赛得公司辩称:***入职拿的确实是假学历,其公司7月作出的通告是因***怀孕了,有一个人情在里面,但保留了追究责任的权利。其公司成立17年了,没有因为员工怀孕辞退过员工,其公司发现假学历时,赶上***怀孕,其也说劳动法规定怀孕期间不能辞退她,后因***的行为非常放肆,其公司才辞退她的。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方赛得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入职东方赛得公司,后期从事销售助理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后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合同终止日期变更为2015年12月5日。双方均确认***正常工作期间每月工资4800元。
2015年8月14日,东方赛得公司做出《通告》,内容为“公司员工***入职时学历和简历均存在造假行为,以欺诈的方式骗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及公司规章制度,按规定,公司应给予***除名处分。应***本人申请,愿意在2015年7月31日前就此事给公司答复,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推托处理。公司考虑到***怀有身孕,难找工作,在她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没有立即追究责任,仍然给了她待岗学习的机会,希望她能改过自新。但是,***不但没有珍惜公司给予的机会,在职期间,无任何学习举措,更无任何相关汇报,而是除了玩手机就是看故事会、小说,还在办公区吃东西,影响公司其他员工正常工作,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公司决定依法、依制度处理此事,给予***除名通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本通告自2015年8月14日生效。望全体员工能以诚信为本,加强责任意识,务必遵纪守法。”
***主张东方赛得公司违法将其辞退,真实的解聘原因系因2015年6月公司知晓其怀孕,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东方赛得公司则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14日合法解除,表示其公司成立十七年从未因怀孕而辞退任何一人,主张***提交虚假学历证书,构成欺诈,违反了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双方间约定,其公司据此将***辞退并无不当。东方赛得公司提举: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载明“学生***,于二○○九年九月至二○一二年七月在本校行政管理专业三年制专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下方显示加盖“北京工商学院”公章,2012年7月1日,证书编号100102012051024292,查询网址www.bjiic.org。2、学生档案打印件。显示***大专学历,学制三年,毕业类型全日制,专业行政管理。东方赛得公司主张系自毕业证书中载明的查询网址中打印。3、个人简历。显示***毕业院校为“北京工商管理学院”。4、照片。显示门牌标识为“北京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党校”。东方赛得公司主张其公司前往网页中载明的北京工商学院地址,但没有找到该学院。5、网络查询结果打印件。显示搜索“北京工商学院”,搜狗提示为“您搜索的学校不属于教育部认可的全国普通高校,媒体报道其虚假办学,请谨慎辨别!”;搜索内容显示“北京工商学校是个假学校,大家别上当了,骗子搞的一个网站卖毕业证书”;“北京工商学院只要交点钱,真的毕业证、学位证、档案材料什么都办好,也不用再上学了,网上还可以核查真实性”,被骗者向账号汇款4300元、收到证书和档案材料后发现无法在学信网上查询到学籍信息,对方拒绝向其退款并关机,其意识到被骗。6、东方赛得公司奖惩制度(2010年8月),显示第四章第九条为“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同时通报全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7、员工培训记录,显示日期为2013年11月,培训内容为公司规章制度,培训结果为我已参加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并已知晓公司规章制度,参加人处显示***签字。
对上述证据,***仅认可毕业证书复印件、学生档案打印件及员工培训记录中其签字的真实性,但表示公司并未对其培训过规章制度,对于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另查,本案仲裁庭审期间,***认可东方赛得公司提举的奖惩制度的真实性,经法院询问其于诉讼庭审中又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的原因,***表示仲裁庭审期间系其配偶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具体情况不清楚。***另表示其在北京工商学院上学期间,门口悬挂的牌子确实是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党校,但里面有一间屋子挂的是北京工商学院的牌子,并表示其直至与东方赛得公司发生争议、经过查询后才知道北京工商学院不属于教育部认可的高校院校。东方赛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可以肯定的是***并未在北京工商学院上学,因载明为全日制的相应期间,***存在其他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就此,***解释称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其在北京工商学院学习,但不是每天都去,一个月去两到三次,自2011年起清华同方股份国际有限公司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因其在该公司从事兼职。另查,依据东方赛得公司提举的、***认可真实性的《求职申请表》、《人员登记表》显示,***于入职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包括:2010年2月至2012年9月所在学校为北京工商管理学院,所学专业为人力资源,学历为大专;工作经历包括: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在康体御都美容中心美容部任职美容师,2011年3月至2012年10月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经营管理部门任职会议接待,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在北京现代海联科贸有限公司营销事业部任职销售。两份表格下方均显示“本人知悉在呈交申请书时因隐瞒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包括愿意接受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下方均显示***签字。
经核查,“北京工商学院”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名单中,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唯一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中,无法查询到***“北京工商学院”的学籍学历信息。***及东方赛得公司对此均无异议。
针对东方赛得公司招聘***时有无学历要求,东方赛得公司主张当时招聘的是助理,其公司所有招聘岗位都统一要求是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招聘岗位是销售助理,其应聘时东方赛得公司对学历没有要求。
针对东方赛得公司何时起发现***的学历证书存在异议及后续的处理措施,东方赛得公司主张2015年7月其公司在***竞岗陈述中发现其存在学历造假,公司考虑到其已怀孕故并未按规定立即将其辞退,而提出让其回家养胎、学习业务知识,公司每月支付1720元的生活保障并为其缴纳社保直至生产,但***主张全额工资,双方并未谈妥,此后***每天到单位看小说、玩手机,把怀孕当护身符,影响到公司的管理秩序,故其公司决定不再姑息,将其开除。东方赛得公司就上述提举:1、《竞岗回执单》。显示***表格中的手写内容为:竞争岗位行政前台,学历大专,专业行政管理,毕业院校北京工商管理学院,毕业时间2012年6月。下方申请人处显示***签字,2015年7月14日。东方赛得公司主张通过此次竞岗填表,发现***填写的为行政管理专业,而其此前一直称自己系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以此进行核查,其公司发现***学历造假的情况。2、《通告》,显示系东方赛得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内容为“公司销售部助理***入职后,先后在两个岗位任职,均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经查实,***入职时提供的学历和简历均存在造假行为(其本人无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据),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赛得公司规章制度第三篇(奖惩制度)第四章第九条规定,***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公司规章制度,且性质恶劣,按制度当给予***除名通报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经过意见征集,公司决定暂时不与***解除劳动关系,但保留对其追究责任的权利。以***的真实学历水平及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现有相关岗位的任职要求。因此,在***不能胜任工作期间,公司不再给***安排工作岗位,***只需按制度出勤,通过学习来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争取早日上岗。本通告自2015年8月1日生效。望全体员工能以诚信为本,务必遵纪守法。”3、《你若安好》、《故事会》、证人证言。东方赛得公司主张***上班期间在办公区域当众阅读上述书刊,给其公司的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证人郭×到庭作证,表示其系东方赛得公司行政,其工位在***对面,之间没有挡板,2015年8月其看到***上班时间玩手机,看言情小说《你若安好》及《故事会》,经常吃零食,玩手机。
***认可《竞岗回执单》与《通告》的真实性,认可证人郭×的身份,但对其证言及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表示其并未在上班时间看小说等。***表示东方赛得公司在发现其怀孕后找其谈话,给其两种方案,一为不辞退亦不安排工作岗位,2015年8月1日起其每天只需到公司出勤,工资降为1700多元;二为让其主动辞职,其均未同意,此后每天均去公司直至被辞退。
***另提出,其2013年11月入职时即已将毕业证书提交给东方赛得公司,而东方赛得公司直至2015年7月才提出其学历有问题,且此前公司曾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对其工作能力是认可的。就此,东方赛得公司则表示其公司承认国家所承认的学历,讲究诚信,***入职时公司对其提交的材料无法鉴定真假,当时并未审查出学历造假,但其公司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即一直将***当作大专生给予相应待遇,并给其机会成长,但现其公司知晓***学历造假,有违诚信,***也应当依照双方间的约定承担己方责任。
2015年10月***以要求东方赛得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岗位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及变更书、通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学生档案打印件、个人简历、照片、网络查询结果打印件、奖惩制度、员工培训记录、求职申请表、人员登记表、竞岗回执单、通告、小说刊物、证人证言及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13324号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围绕***是否存在东方赛得公司所称的学历造假行为这一争议事实,其一,***应聘时向东方赛得公司提举“北京工商学院”毕业证书,经查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名单中,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网站中亦无法查询到***的学历信息。上述情形可以与东方赛得公司提举的对“北京工商学院”的网络查询结果相互印证;其二,***在入职时填写的《人员登记表》及《求职申请表》中均显示其毕业院校为“北京工商管理学院”,与其提举的毕业证书中载明学校名称不符;相应的在校学习期间***存在工作经历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与全日制的学习形式不符。综上,法院对东方赛得公司所持***入职时提交虚假学历的主张予以采纳。
东方赛得公司表示因未及时辨别***的上述行为,愿意承担已经给予其的相应待遇,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进而,依据东方赛得公司先后向***作出的通告载明的内容可见,该公司最终于2015年8月14日以***存在学历造假等行为将其辞退,则该辞退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东方赛得公司的奖惩制度中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的,予以辞退或开除”,***于本案仲裁期间认可该制度的真实性,且其签字确认的员工培训记录亦载明其已知晓公司规章制度,现***于诉讼期间对奖惩制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举证推翻对其不利的自认,法院对***的主张不予采纳。其二,***入职时,东方赛得公司《人员登记表》及《求职申请表》中均载明“本人知悉在呈交申请书时因隐瞒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包括愿意接受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签字确认,上述条款应视为双方间就入职提交虚假资料的法律后果达成的合意。综上,法院认为,在***存在提交虚假学历的情况下,东方赛得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双方间约定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所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纳,对其要求东方赛得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与东方赛得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东方赛得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首先,***应聘时向东方赛得公司提交的“北京工商学院”毕业证书,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名单中,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网站中亦无法查询到***的学历信息,上述情形可与东方赛得公司提交的“北京工商学院”的网络查询结果相互印证;其次,***在入职时填写的《人员登记表》及《求职申请表》中均显示其毕业院校为“北京工商管理学院”,与其提交的毕业证书中载明学校名称不符;相应的在校学习期间***存在工作经历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与全日制的学习形式不符,故一审法院对东方赛得公司所持***入职时提交虚假学历的主张予以采纳并无不当。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东方赛得公司的奖惩制度中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的,予以辞退或开除”,***于本案仲裁期间认可该制度的真实性,且其签字确认的员工培训记录亦载明其已知晓公司规章制度,***在诉讼期间对奖惩制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举证推翻对其不利的自认,一审法院对***的主张不予采纳亦无不当。***入职时,东方赛得公司《人员登记表》及《求职申请表》中均载明“本人知悉在呈交申请书时因隐瞒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包括愿意接受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签字确认,上述条款应视为双方就入职提交虚假资料的法律后果达成的合意。故在***存在提交虚假学历的情况下,东方赛得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双方间约定提出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所持东方赛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及要求东方赛得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 刚
审判员 姜保平
审判员 姚 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