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3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耀伦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庆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众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耀伦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众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津0319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众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408.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立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