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嘉宝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嘉宝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先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3民初3480号
原告:安徽省嘉宝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华顺九狮水岸A5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08480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先正,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
原告安徽省嘉宝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先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现原告安徽省嘉宝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嘉宝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嘉宝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