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1483号之一
原告:**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信都区兴安装饰材料市场B区8号南间。
法定代表人:辛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坤,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永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辉,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272号。
法定代表人:霍海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市永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继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学斌
书 记 员 甄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