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永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市永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1483号之一

原告:**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信都区兴安装饰材料市场B区8号南间。

法定代表人:辛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坤,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永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辉,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272号。

法定代表人:霍海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市永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继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学斌

书 记 员 甄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