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县交通景观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1930号
原告:涟水县交通景观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红日路与淮浦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黄克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昌吉、姚天颖(实习),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二七路亿都家居博览城五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新军,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涟水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红日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卢明磊,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州、张京京(实习),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涟水县交通景观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涟水县交通景观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立案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水县交通景观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16元减半收取计21008元,由原告涟水县交通景观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负担;余21008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王 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柳静
书 记 员  张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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