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县交通景观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1930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对原告涟水县交通景观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0826民初193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826民初193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四、五、
六行“案件受理费42016元减半收取计21008元,由原告涟水县交通景观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负担;余21008元退还原告”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涟水县交通景观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负担;余4199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柳静
书记员张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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