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51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虹沸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恒山东路5号附1号1幢4-3-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5YPXFK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二七路亿都家***城五栋四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1669784564B。
法定代表人:***。
关于重庆虹沸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渝0109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虹沸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但实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号码为赣DJ08**、赣D797**、赣DK79**汽车共计三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3年1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西省吉安县城北新区吉安大道68号亿都家***城5-401商铺【赣(2017)吉安县不动产权第0004744号】、吉安县城北新区吉安大道68号亿都家***城5-402商铺【赣(2017)吉安县不动产权第0004745号】、吉安县城北新区吉安大道68号亿都家***城5-403商铺【赣(2017)吉安县不动产权第000475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但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51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琼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蓝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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