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住所地吉安县城文山路22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二七路亿都家***城5栋4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赣0821民初18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主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进行了调查,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案件未履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1596816.17元及利息等均未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玉 杰 审判员 欧阳文志 审判员 周 修 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锦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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