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执1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富川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二七路亿都家***城5栋4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199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执行人:***,女,199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庐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821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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