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07民初1662号
原告:保定德利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邢红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中兴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23号。
法定代表人:姜燕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德利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兴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保定德利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德利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保定德利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