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70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西铁社区居委会西100米。
被申请人:河北中兴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中兴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鲁0214民初702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8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中兴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10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胡云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