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91民初704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博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中兴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原告山东博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兴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鲁0591民初704号之二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兴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沧州市建行财苑支行账户内存款10000000元。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申请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博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沧州市建行财苑支行账户内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