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兴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兴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7025号之二
原告: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西铁社区居委会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汪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寿,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兴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23号。
原告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兴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2元,减半收取72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