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655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399弄1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上海市崇明区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沈敏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施万莉
书 记 员 倪利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