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森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爱森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7707号
原告:北京爱森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52252861。
法定代表人:孙继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贺,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鑫,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3085号岭南大厦5楼A.B.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02934E。
负责人:任炳文。
委托代理人:殷梦,女。
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2437631683。
法定代表人:崔景山。
委托代理人:王世超,男。
被告:德国施耐德+舒马赫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schneider+SchumacherStaedteBauProjekteGmbH﹠Co.KG),住所地德国法兰克福邮政大街20A,营业执照编号HRA44539。
行政负责人:由阿西姆.文特(JoachimWendt)
原告诉称,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工程设计服务合作协议》,被告一为被告二的分公司,协议约定,双方针对前湾信息枢纽工程设计项目开展合作,原告提供相关的设计服务,并约定“如甲方中标后,未将本次项目的工艺部分设计按照本协议约定交由乙方完成,则甲方须按照甲方投标金额或最终签订设计合同金额(以金额高者为先)10%补偿给乙方,作为乙方配合甲方投标期间付出的劳动成果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在项目前期投标阶段和述标阶段提供了大量且细致的工艺设计服务内容和支撑工作,所提交的相关工艺设计投标文件满足被告投标工作需要,二被告于2018年7月26日成功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1900万元,被告中标后,原告一直协助进行方案的完善与修改。但2018年10月份,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被告未能将数据中心设计工艺部分工程委托原告完成,因此应按照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但经过双方长期协商,被告依旧未能支付该款项。鉴于以上事实,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9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追加的被告德国施耐德+舒马赫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schneider+SchumacherStaedteBauProjekteGmbH﹠Co.KG)为外国法人,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深圳市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的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阳
人民陪审员 曾 桂 胜
人民陪审员 邱 卫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