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83225854L,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1号B座307(园区)。
法定代表人:邸建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菏泽德润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73194059,住所地菏泽市上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凤霞职务: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9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3月7日两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查封,暂不符合处置条件。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鲁1791执4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鲁1791执47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要求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债权6826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91执4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标
审判员 刘西磊
陪审员 翟福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