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2352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利丰宏拓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咏梅,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140号2幢3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邸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山,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腐蚀防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建,被告***腐蚀防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腐蚀防护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527320.9元;2.判令***腐蚀防护公司支付***截至约定还款日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695254.74元;3.判令***腐蚀防护公司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127875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腐蚀防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6日,案外人庄某与***腐蚀防护公司签订编号BSS-CW-2018-009《借款协议》,内容为对双方于2017年3月6日签订的编号BSS-CW-2017-009《借款协议》达成新的还款计划,确定原借款金额经利息附加以及部分抵扣后剩余金额为10587579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利率为6%,期满返还本息。2018年5月22日,庄某与***腐蚀防护公司签订编号BSS-CW-2018-008《借款协议》,内容为对双方于2017年3月6日签订的编号BSS-CW-2017-004《借款协议》达成新的还款计划,确定借款金额为2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利率为6%。2018年5月22日,庄某与***腐蚀防护公司签订编号BSS-CW-2018-010《还款协议》,双方确认2015年至2017年度双方未结利息为2880845.16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前。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庄某多次催要,***腐蚀防护公司未就上述合同约定的债权履行任何还款义务。2020年11月12日,庄某因自身无力追讨上述合同约定的债权,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包括逾期利息全部转让给***,并于2020年11月18日将《债权转让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腐蚀防护公司知悉。***腐蚀防护公司在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后未与***就还款具体时间进行磋商。据查询,***腐蚀防护公司已涉诉多起案件,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腐蚀防护公司辩称,本案中庄某与***腐蚀防护公司签订的全部《借款协议》《还款协议》均因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而无效。庄某将无效协议所涉的债权转让给***,当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的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法院驳回。一、***腐蚀防护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庄某是***腐蚀防护公司股东,同时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遵守关于禁止性行为的相关规定。***腐蚀防护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审批权限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审议以下对外投资、购建资产、出售资产、借款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总额为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五章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九十七条规定“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对关联事项的表决,该关联交易涉及的董事应当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六章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根据前述规定,庄某作为***腐蚀防护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与***腐蚀防护公司签订的案涉全部借款协议、还款协议均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才能签订。但庄某并没有履行前置决议通过程序,私自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前述协议,获取利息收入,损害了公司利益,故前述协议无效。***与庄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自然也因缺乏“转让债权”而无效。二、从《借款协议》《还款协议》的形式要件上看,所涉借款也不能成立。庄某与***腐蚀防护公司之间缺乏借款合意,庄某系***腐蚀防护公司的董事兼任总经理,其与***腐蚀防护公司签订的六份借款协议、两份还款协议均是庄某利用担任前述两项职务的便利条件,私自代表公司与其订立的协议。该八份协议中乙方的签字,仅仅是加盖公章。根据***腐蚀防护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庄某作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加盖公司具备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庄某向公司出借款项赚取利息的行为,属于公司法上的关联交易。此种情况下除了要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同意前置程序外,还应当按照公司正常借贷行为构成要件的要求,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效授权代表的签字,才能体现出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不能认定公司具有借款的合意。本案中,前述八份协议中乙方借款人签章处全部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效授权代表的签字,仅仅是加盖公章,因此并不体现***腐蚀防护公司有向庄某借款的合意。另外,***主张的借款协议(BSS-CW-2016-004)中涉及的2200000元,并没有交付该款项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款项已交付。因此,双方没有借款、还款合意,协议所涉借款、还款事项均不能成立。三、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即便存在利息也属于关联交易或者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行为规定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归***腐蚀防护公司所有,不可能归关联交易人庄某所有。综上所述,***的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6日,案外人庄某之妹庄英杰向***腐蚀防护公司转账1200000元。2015年1月20日,庄英杰向***腐蚀防护公司转账1000000元。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4日,庄某分14笔向***腐蚀防护公司共计转账11200000元。
2016年3月10日,庄某(甲方、出借人)与***腐蚀防护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编号BSS-CW-2015-001),主要内容如下:乙方因经营资金需要向甲方借款112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止,约定借款期限内为无息借款,借款期满乙方按时返还借款;乙方未能按时偿还甲方借款,延期时间乙方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甲方支付资金使用费。协议落款处有庄某签字,有***腐蚀防护公司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3月10日,庄某(甲方、出借人)与***腐蚀防护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编号BSS-CW-2016-004),就乙方前期借庄英杰个人借款的归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乙方因资金需要向甲方借款2200000元,此款专门用于归还乙方前期借庄英杰个人的借款;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无论资金何时到账,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三、借款归还方式:2016年4月15日归还本金300000元,以后每个月以等额本金方式归还,即每月归还本金100000元,在最后一个月归还全部本金或另行协议处理;四、借款利率及借款利息支付方式:1.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年利率为12%,乙方给甲方支付的利息,甲方不负责提供发票,如甲方要求提供发票,甲方需另外支付6%的代开发票税金,利息按月支付,2.从2016年4月15日开始,每次归还本金时同时支付利息;五、若乙方资金充足,可以提前还清本金及利息,在还清之日起,本合同自行作废;六、如果乙方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还款时,双方应提前协商还款计划。协议落款处有庄某签字,有***腐蚀防护公司盖章并有公司员工签字。
2017年3月6日,庄某(甲方、出借人)与***腐蚀防护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编号BSS-CW-2017-009),鉴于甲乙双方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BSS-CW-2015-001借款协议,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乙方因资金需要向甲方借款10000000元;另因乙方资金困难,2016年度的借款利息费用1200000未支付;以上两项合计11200000元。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资金使用费按借款本金10000000元和年利率为10%计算,借款期满乙方按时返还借款本息。三、若乙方资金充足,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在还清之日起,本合同自行作废。四、如果乙方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还款时,双方应提前协商还款计划。协议落款处有庄某签字,有***腐蚀防护公司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7年3月6日,庄某(甲方、出借人)与***腐蚀防护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编号BSS-CW-2017-004),鉴于甲乙双方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BSS-CW-2016-004借款协议,乙方到期未按期归还庄某(庄英杰)个人借款的归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乙方因资金需要向甲方借款2200000元,此款专门用于归还乙方前期借庄某(庄英杰)个人的借款;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三、借款归还方式2017年12月31日归还全部本息;四、借款利率及借款利息支付方式:1.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年利率为12%,乙方给甲方支付的利息,甲方不负责提供发票,如甲方要求提供发票,甲方需另外支付6%的代开发票税金,2.借款利息每月计提,借款期限到期后本金及利息一并归还;五、若乙方资金充足,可以提前还清本金及利息,在还清之日起,本合同自行作废;六、如果乙方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还款时,双方应提前协商还款计划。协议落款处有庄某签字,有***腐蚀防护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7年3月6日,庄某(甲方、出借人)与***腐蚀防护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编号BSS-CW-2017-010),就2015年至2016年借款利息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还款金额:乙方因资金需要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向甲方借款,因资金困难相关利息未按时支付,2015年度未付利息额650245.16元,2016年度未付利息额62880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合计未付利息为1279045.16元;二、还款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根据乙方资金情况具体安排;三、若乙方资金充足,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在还清之日起,本合同自行作废;四、如果乙方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还款时,双方应提前协商还款计划。协议落款处有庄某签字,有***腐蚀防护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8年5月16日,庄某(甲方、出借人)与***腐蚀防护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编号BSS-CW-2018-009),鉴于甲乙双方于2017年3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BSS-CW-2017-009借款协议,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乙方因资金需要向甲方借款10000000元;另因乙方资金困难,2016年度的借款利息费用1200000元未支付;截至2017年12月应扣除的工资费用为612421元(明细见附件);以上三项合计10587579元。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资金使用费按借款本金9387579元和年利率为6%计算,借款期满乙方按时返还借款本息。三、若乙方资金充足,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在还清之日起,本合同自行作废。四、如果乙方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还款时,双方应提起协商还款计划。协议落款处有庄某签字,有***腐蚀防护公司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8年5月22日,庄某(甲方、出借人)与***腐蚀防护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编号BSS-CW-2018-008),鉴于甲乙双方于2017年3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BSS-CW-2017-004借款协议,乙方到期未按期归还庄某(庄英杰)个人借款的归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乙方因资金需要向甲方借款2200000元,此款专门用于归还乙方前期借庄某(庄英杰)个人的借款。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三、借款归还方式:2018年12月31日归还全部本息。四、借款利率及借款利息支付方式:1.借款本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年利率为6%,乙方给甲方支付的利息,甲方不负责提供发票,如甲方要求提供发票,甲方需另外支付6%的代开发票税金。2.借款利息每月计提,借款期限到期后本金及利息一并归还。五、若乙方资金充足,可以提前还清本金及利息,在还清之日起,本合同自行作废。六、如果乙方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还款时,双方应提前协商还款计划。协议落款处有庄某签字,有***腐蚀防护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8年5月22日,庄某(甲方、出借人)与***腐蚀防护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编号BSS-CW-2018-010),就2015年至2017年借款利息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因资金需要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向甲方借款,因资金困难相关利息未按时支付,其中2015年度未付利息额650245.16元,2016年度未付利息额628800元,2017年度未付利息额1601800元(明细见附件),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共未付利息2880845.16元。二、还款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根据乙方资金情况具体安排。三、若乙方资金充足,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在还清之日起,本合同自行作废。四、如果乙方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还款时,双方应提前协商还款计划。协议落款处有庄某签字,有***腐蚀防护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11月12日,庄某(甲方、债权出让人)与***(乙方、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鉴于甲方对***腐蚀防护公司、***(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但甲方暂无能力进行起诉要求两公司偿付,遂拟将债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向***防腐防护公司、***(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主张债权,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根据甲方与债务人***(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BSS-CW-2018-006和***腐蚀防护公司签订的编号为BSS-CW-2018-008、BSS-CW-2018-009、BSS-CW-2018-010的四份合同显示,债务人拖欠甲方借款及利息共计18483678.9元未还,并且债务人已超出还款期限近两年未还,甲方享有相关逾期利息权益。具体如下图所示。现甲方将以上债权包括逾期利息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五、其他规定,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2.甲方与债务人***(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和***腐蚀防护公司签订的编号为BSS-CW-2018-006、BSS-CW-2018-008、BSS-CW-2018-009、BSS-CW-2018-010的四份合同以及与上述债权相关的全部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协议落款处有庄某签字并捺印,有***签字并捺印,落款日期2020年11月12日。
2020年11月19日,***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向***腐蚀防护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本人已经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贵司与本人签订的编号为BSS-CW-2018-008号、BSS-CW-2018-009号、BSS-CW-2018-010号《借款协议》所达成的债权以及与此三笔债权相关的权利一并全部转让。贵司自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受让人***履行全部义务。本通知未经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庭审中,***腐蚀防护公司对***提交的六份《借款协议》、两份《还款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腐蚀防护公司提交企业登记信息、公司章程、与他人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证明庄某作为公司股东及高管向***腐蚀防护公司转账并获取利息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侵犯公司财产,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对此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庄某与***腐蚀防护公司之间的转账行为系借贷而非关联交易,其行为使公司纯获利益并非损害公司利益。
庭审中,证人庄某到庭陈述证言:我转让给***的债权、一切证据都是真实有效的,所有的证据经过公司盖章和邸建军签字,当然也有个别的邸建军没有签字。***提交的材料都是我交给其的。公司重大事情由公司股东会决策,经营的事情有时要通过公司开会,重要问题是我请示邸建军,涉及签字的事情要经过邸建军口头或书面同意,书面很少,都是口头。当时公司缺钱经营不下去,就借了很多人的钱,准备IPO,后被撤,经营非常困难,货也交不出去,公司开会说从个人借一些钱解决公司问题,包括也借我妹妹庄英杰的一些钱,后来就一直还不上,我就把我妹妹的钱接过来。我和公司签过很多版的合同,1000多万就是公司用我的钱把别人钱给还了。对于上述证人证言,***予以认可,***腐蚀防护公司表示认可但对庄某离职情况有疑问。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借款协议》《还款协议》、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邮政快递底单、转账记录,有***腐蚀防护公司提交的企业登记信息、公司章程、与其他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腐蚀防护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腐蚀防护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长达三年的时间跨度中,与庄某签署多份附有利息且均加盖公司公章的协议,至本案起诉前并未向庄某提出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协议应属无效等事由。庭审中***腐蚀防护公司的答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亦无法反驳其在多份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所表达的意思表示,本院亦未发现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本院对***腐蚀防护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还款情况,庄某称***腐蚀防护公司未偿还任何款项,对此***腐蚀防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还款,故***腐蚀防护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另,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本案中,庄某与***腐蚀防护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并无协议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且庄某已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腐蚀防护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亦通过起诉的方式通知***腐蚀防护公司债权转让事宜,故前述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作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据此享有对***腐蚀防护公司的债权。故***要求***腐蚀防护公司支付14527320.9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4527320.9元;
二、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695254.74元;
三、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127875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35.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敬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