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747号
申请人: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rancoisDiethel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彦杰,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邸建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140号2幢3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邸建军,董事长。
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89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北京***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89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