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易执字第4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小郭庄西路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京兰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北京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8238995元,(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希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