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隆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及某某、吉林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1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隆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一审第三人:于波,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一审第三人:吉林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隆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于波、吉林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终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以(2016)**再字第93号民事裁定撤销(2013)龙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和(2015)***一终字第19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重新审理后作出的(2019)吉02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与(2015)***一终字第192号民事裁定的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均没有变化,故(2019)吉02民终150号民事判决属于再审判决**,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吉林市隆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斓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任淑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