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民终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隆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龙潭区******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住**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市。
诉讼代表人:***,住**省**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住**市。
原审第三人:**,住**市。
原审第三人:**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船营区解放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佟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市隆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隆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丁照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