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隆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龙民再字第5号
原审原告吉林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佟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吉林市隆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吉林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审被告吉林市隆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吉林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吉林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吉林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2011)龙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即16200元,由原审原告吉林市鸿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