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3926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6999号
原告: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26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26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2022年2月16日,原告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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