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1066号
原告: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10层北侧办公1005-1007室。
法定代表人:任晓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良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巡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裴悦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靳艺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