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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69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任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译中,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继坤,北京市长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x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92341元。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故申请人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措施,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92341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以此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