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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6944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艳伟,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继坤,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114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9 592 34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董福利

人民陪审员     

 

一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