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6623号
上诉人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6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军、袁椿晖,东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东、倪良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由上诉人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常 洁
审 判 员 邵 普
法 官 助 理 陈 焱
书 记 员 朱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