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386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裕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2650348G。 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喇叭沟门村316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8367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济南一诺振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204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6313.5元,案件受理费1104元,执行费1345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 经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委托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和经济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电话和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沟通,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不需要律师调查了、司法审计、自述,暂不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无异议,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包 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