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1516号之三 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海淀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1层12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刑初74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517xxxx账户内存款2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