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1516号之三
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海淀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1层12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刑初74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517xxxx账户内存款2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