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36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楼**6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