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2056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 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1号楼六层630/6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方 岩 审  判  员   丛 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