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0131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日对原告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40131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8民初40131号判决书第一页第十行为:“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应补正为“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