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2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关二区14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增辉。
委托代理人:彭兴旺,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西沟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彭明坤,社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西沟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西沟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西沟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执行人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 430 000元(已执行);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 430 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 430 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案件受理费合计1 456 443.04元,负担执行费56 003元。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6民初413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西沟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景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英楠
书 记 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