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7161号
原告: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关二区14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47539303C。
法定代表人:马增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京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媛媛,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雁和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35503275U。
法定代表人:韩镇,经理。
被告兼北京雁和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雪梅,北京冉午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0000093307D。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莲双,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雁和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商兴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文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