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执14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关二区14号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1)京0116民初91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5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0000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纠纷。现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6月23日,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民委员会缴纳案款3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对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民委员会名下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不动产、税务、股权及其他有价值财产信息。2022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民委员会存于该村股份合作社的银行存款,查无可供执行资金;2022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对扣押被执行人的益思牌A4纸进行拍卖,拍卖价款7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周边调查其财产状况,未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调查手段,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民委员会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天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民委员会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习 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