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8258号
上诉人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强达公司)、上诉人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维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2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的相关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北京高院,鉴定机构为2家以上且当事人未选择一致的,应由北京高院随机确定鉴定机构。 本案中,筑维公司申请对富丽强达公司在诉争项目厕浴间所实施工程是否属于防水工程及富丽强达公司所实施工程在本案防水工程下所占工程量比例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将上述申请鉴定事项的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随机确定鉴定机构,而是在未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径行委托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审公司)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并依据华建审公司就此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富丽强达公司在厕浴间施工的工程属于防水工程以及其施工的工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现富丽强达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及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可。因上述鉴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相应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21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 880元及上诉人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 88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辛 荣 审  判  员   范 磊 审  判  员   王爱红
法 官 助 理   王湘羽 书  记  员   舒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