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民终1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洋,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严冰,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城市金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立,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城市金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1)吉08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0元,减半收取69.25元,由上诉人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金 芹
审判员 杨剑虹
审判员 常宗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