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4民初7534号
原告:吉林省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经济开发区北区392幢1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野,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百惠,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院2号楼3层337。
法定代表人:王洋。
被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吉林省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5元、保全费3985元,由原告吉林省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