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302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域东一路融嘉园****院。
被申请人: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院**楼**337。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
***与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京0106财保6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39176.98元(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北京鲁谷支行、账号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富丽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39176.98元(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北京鲁谷支行、账号为×××)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亚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都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