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医诺妇儿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民初10292

原告:北京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街道固村村东良坨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杨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强,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医诺妇儿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大街(三段)601-17层。

法定代表人:李锋刚,经理。

原告北京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强公司)与被告北京医诺妇儿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4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徐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医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医诺公司支付所欠合同价款1 249 904.3元及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5 428 298元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1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医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61日,我公司与医诺公司签订《北京尚都凯瑞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配电室增容工程合同》,医诺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北京尚都凯瑞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配电室增容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我公司,合同专用条款第12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5%作为工程进度款;本工程设备与技术资料竣工移交后,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发电后1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时剩余的35%。”,医诺公司于2018622日向我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的65%。我公司如约完成了工程施工,经医诺公司验收合格后,于20181031日正式发电,所有设备运行正常,我公司将所有设备移交医诺公司,但医诺公司一直不履行支付合同剩余价款的义务。2018125日,双方就剩余合同价款支付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医诺公司分两次支付,分别为:20181231日前支付1 000 000元;2019115日前支付899 904.30元。双方同时约定,如医诺公司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每逾期一天,需支付原合同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然医诺公司并未履行该协议书,仅于201913日支付500 000元,于201934日支付150 000元,至今尚欠1 249 904.30元。我公司多次索要,均未果。综上所述,《补充协议书》已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医诺公司不按期支付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医诺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61日,医诺公司(发包人)与固强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北京尚都凯瑞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配电室增容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大兴;工程内容:1、配电室增容工程;高压柜10面、变压器2台、低压配电柜14面、4K开闭器2组包含土建管井,拆除原有高压设备。2、发电机安装工程;发电机机组1组(不含发电机基础和向室外通风及排烟管道)、低压开关柜3面、低压母线桥及电缆。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61日,计划完工日期:201891日。五、合同价款:¥5 428 298元(其中配电室增容工程4 728 286元,发电机安装工程700 012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五、现场施工管理……12、合同价款与支付。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的65%作为工程进度款;本工程设备与技术资料竣工移交后,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发电后1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捐款剩余的35%。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2018625日,医诺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65%3 528 393.70元。

2018125日,医诺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固强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依据甲、乙双方原合同中的约定:工程完工、资料交付,发送电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总金额5 428 298元的35%(即剩余尾款)1 899 904.30元。由于甲方单方原因,目前该款项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帮互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特签订以下补充协议:一、剩余合同价款(即原合同价款总金额的35%1 899 904.30元,甲方分二次支付给乙方,支付时间为20181231日(含)前支付1 000 000元;2019115日(含)前支付899 904.30元。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每逾期付款一天,需支付其原合同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给付乙方。付款时间逾期累计超过30天,乙方有权享有且优先受偿处理甲方名下任何资产的等额未付款项(含工程款及违约金)净值资产。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之后,医诺公司分别于201913日、201934日支付500 000元、150 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固强公司提交经医诺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移交单》证明针对案涉工程与医诺公司办理了竣工验收,但上述材料中均未载明具体日期。固强公司表示案涉工程存在增项,但双方已经针对增项部分单独进行结算,且医诺公司已付清增项款项,本案所主张款项不涉及增项部分。

本院认为:医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固强公司与医诺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固强公司已依约完成施工义务且双方就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医诺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工程价款支付义务。因固强公司与医诺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对未付款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进行约定,医诺公司未按该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固强公司要求医诺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1 249 904.3元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数额,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固强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固强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与其主张的违约金相当的实际损失,本院根据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况及受损失的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为250 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医诺妇儿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北京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 249 904.3元及违约金250 000元;

二、驳回北京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2元及保全费2500元,由北京医诺妇儿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文   静

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毅琼书记员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