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5166号
申请人:北京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山区西潞街道固村村东良垞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13万元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213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北京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冯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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