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新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百利四方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2执51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新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号2号楼230室。******
法定代表人:潘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百利四方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宏源道18号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新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利四方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5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新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90300.8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30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等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联系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真实的联系方式及住址。******
5、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1090300.8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树勇******
审判员吕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