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236号
原告:内蒙古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内蒙古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后勤。
被告:北京国建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内蒙古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建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蒙古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内蒙古东宏东升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0二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