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8669号
原告: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6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泽溪,女,1994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和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楼4层A-4-2号068室。
法定代表人:董立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千,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和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原告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谢宝石
书 记 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