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成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泰成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7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成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成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成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5007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9100元(已给付20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北京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配偶账户存款2020元且予以发放;现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成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500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泰成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九千一百元(已给付二千零二十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路小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