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特191号
申请人: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号4层4B408室。
法定代表人:许春芳。
委托代理人:庞春燕,女,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永学,男,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
申请人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仲裁委)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2391号裁决书。主要事实和理由: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公司对**的加班支付了加班费或者进行了调休;公司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丢失,故无法提供证据。
**称,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昌平区仲裁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2391号仲裁裁决:一、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1月工资280元;二、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1月30日加班工资差额1774.14元;三、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068.97元;四、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
**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举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博文
审 判 员 张建清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江南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