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特191

申请人: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44B408室。

法定代表人:许春芳。

委托代理人:庞春燕,女,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永学,男,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812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

申请人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5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仲裁委)京昌劳人仲字[2019]2391号裁决书。主要事实和理由: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公司对**的加班支付了加班费或者进行了调休;公司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丢失,故无法提供证据。

**称,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

2019417日,昌平区仲裁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9]2391号仲裁裁决:一、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11月工资280元;二、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89日至20181130日加班工资差额1774.14元;三、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99日至201811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068.97元;四、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

**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举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宏大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博文
审  判  员   张建清
审  判  员   刘佳洁

 

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江南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