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兴兴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宏兴兴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6519号
原告:北京宏兴兴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方,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兴兴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兴业公司)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宏兴兴业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宏兴兴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宏兴兴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柴**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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