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6620-1号
申请人:莱州市华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金城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宏兴兴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莱州市华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宏兴兴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华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兴兴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2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华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兴兴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华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