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6620号
原告:莱州市华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24977597J。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北京宏兴兴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8380899R
委托诉讼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市华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兴兴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莱州市华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州市华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59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