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82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六号院56号楼1层商业101。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岩,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晨,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多达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3号楼2单元6层601-1。
法定代表人:王昊明,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多达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京0105民初3827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多达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 260 000元的财产。现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多达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 260 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多达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2 260 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华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新宇